多个假种子案曝光!一批年度典型案例公布
作者:农财网种业宝典
2025/1/9 15:35:13
岁末年初,有多个省份公布了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多起种子案,涉及经营假种子、无证经营、未审(或未登记)先推、标签内容不符规定、应检疫而未检疫等。具体详情如何?一起来看看!湖南省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2024年4月,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2024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人员在种子经营门店依法抽取了两份标签上标注
歲末年初,有多個省份公布了2024年農資打假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多起種子案,涉及經營假種子、無證經營、未審(或未登記)先推、標簽內容不符規定、應檢疫而未檢疫等。具體詳情如何?一起來看看!

1、郴州市農業農村局查處廣西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2024年4月,郴州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2024年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執法人員在種子經營門店依法抽取了兩份標簽上標注廣西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某郁香”雜交水稻種子;5月17日,執法人員在廣西某種業有限公司郴州代理商處依法抽取了由該公司生產的“又某郁香”雜交水稻種子,并將兩次抽取的樣品送檢測機構進行品種真實性檢驗。經檢測,兩份“某郁香”種子樣品和“又某郁香”種子樣品的差異位點數為0,檢驗結論顯示“某郁香”種子和“又某郁香”種子為同一品種。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為布點示范,以自己生產的市場銷量較好的“又某郁香”種子冒充并包裝成“某郁香”種子進行銷售。當事人生產經營假種子,貨值金額18000元,違法所得1260元。郴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假種子、沒收違法所得1260元、罰款10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建議由發證機關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2、婁底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某種苗有限公司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案
2024年3月,婁底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全市農資打假行動中發現,某種苗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彩某糯”和“甜某蜜”兩款玉米種子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經核查,該公司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的生產經營范圍為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當事人將通過審定的某品牌玉米種子拆分并以某種苗有限公司名義進行包裝銷售。2024年以來,當事人共分包“彩某糯”和“甜某蜜”玉米種子各300包,涉案貨值金額2100元。至案發時已銷售“彩某糯”玉米種子43包,“甜某蜜”玉米種子70包,違法所得436元。婁底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種子487包、違法所得436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3、銅川市宜君縣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案2024年4月,銅川市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宜君縣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有名稱為“瑞玉518”的玉米種子,經查該種子生產廠家為漢中市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適宜種植區域為陜西省關中灌區夏播玉米種植。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宜君縣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瑞玉5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結合《陜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種子),宜君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0元;沒收玉米種子“瑞玉518”4件,共計120袋;處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市級春季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發現,四川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漢中市西鄉縣銷售的“仲玉5788”玉米種子品種真實性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定涉案“仲玉5788”玉米種子為假種子。經立案調查,查清當事人四川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共計在漢中市銷售“仲玉5788”假玉米種子390公斤,銷售價格為每公斤8元,總貨值為312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參照《陜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3版)》種子類第4項裁量標準之規定,漢中市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假玉米種子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5、韓城市金城區某農資服務部晉某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玉米種子案2024年3月,韓城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韓城市金城區某農資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時,在其經營門店發現84袋(40粒左右/袋)萬豐農研牌“黃香糯”玉米雜交種,無品種審定編號。經立案調查,涉案種子銷售定價為2元/袋,涉案貨值200元,但是經營者晉某只向購買者吳某收取了16袋涉案玉米種子價款人民幣16元,則其違法所得為16元。當事人主動配合消除和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將已售的涉案違法種子主動召回并上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陜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韓城市農業農村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元,沒收涉案玉米種子,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11月,貴州省農業農村廳對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一X123”玉米種子進行抽樣檢測發現,該公司經營的涉案種子與標準樣品比較檢測出差異點位數35個。經立案查明,2024年1月,當事人從四川某種業公司進購了涉案種子300kg、貨值金額6000元。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涉案種子30kg、違法所得660元。5月,當事人退回四川某種業公司未售出的涉案種子267kg、用于抽樣檢測的種子3kg。涉案種子屬于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種子,依法認定為假種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貴州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第4項輕微檔之規定,貴陽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0元,并處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四川某種業公司生產假種子的違法線索,貴陽市農業農村局已依法移送屬地農業農村部門。7、金沙縣某農資經營店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玉米種子案2024年2月,金沙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開展農資打假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某農資經營店銷售的“X白8號”雜交玉米種子未通過國家品種審定、貴州省品種審定和引種備案。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購進涉案種子100袋,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了8袋,違法所得720元。2024年3月,當事人主動追回已售出的8袋玉米種子交至金沙縣農業農村局,并向購種農戶依法退還購種款72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貴州省農業農村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種植業第7項輕微檔之規定,金沙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玉米種子100袋,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8、開陽縣某種子配送部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案2024年3月,開陽縣農業農村局收到貴陽市農業農村局移交線索稱,重慶某種業公司生產的雜交玉米種子“盛X717”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經立案查明,涉案種子包裝標注內容與《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登記內容不符,依法認定為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當事人購進涉案種子1800kg,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涉案種子206kg,違法所得6976元。3月30日,當事人退回重慶某種業公司涉案種子1594kg。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貴州省農業農村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種植業第9條輕微檔之規定,開陽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976元,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9、余姚市某種子經營部經營假種子案
2023年12月25日,余姚市農業農村局收到余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告知余姚市某種子經營部負責人涉嫌銷售偽劣種子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作出刑事不起訴決定,將案件移送余姚市農業農村局處理。經查,2021年8月至10月間,余姚市某種子經營部以30元/千克的價格從外省某種子公司分6批購入沒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散裝雪里蕻種子202.5千克,后陸續以70元/千克-100元/千克的價格向多名種植戶銷售,合計銷售雪里蕻種子196.4千克。余下的6.1千克種子,自用1.5千克,用于抽檢2.6千克,剩余2千克。雪里蕻種子播種后,不少種植戶反映出現大面積提前抽薹現象,當事人對部分雪里蕻種子購買者進行了賠償。經認定,本案的違法所得16862.46元,賠償金額為69000元。2024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已對部分雪里蕻種子購買人進行賠償,且賠償金額已超過違法所得的事實,余姚市農業農村局經集體討論,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雪里蕻種子2千克,并處罰款105000元的行政處罰。 江西省2024年農資打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撫州市農業農村局收到上級抽檢情況通報,反映江西某種業公司生產的“某優XX”水稻種子與該品種的標準樣品不符。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了涉案水稻種子300千克,銷售價格24元/千克,違法所得710元,貨值金額7200元。后涉案水稻種子被退回297千克,并進行了轉商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撫州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經營假種子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10元,罰款6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11、上高縣某果業有限公司調運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苗木案2024年3月,上高縣農業農村局收到上級轉辦函,反映上高縣某果業有限公司經營的“某砂糖橘”XX號苗木涉嫌存在農業違法行為。經立案查明,當事人2022年至2023年期間對外銷售的部分該品種苗木未依法申請開具調運檢疫書,存在調運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苗木的違法行為。至案發時,當事人共調運該品種苗木180株,違法所得3260元。依據《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上高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60元,罰款人民幣3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12、開江縣某商行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種子案
2023年2月3日,開江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線索,稱省外某商行在開江縣郵政倉庫利用網絡電商平臺,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蔬菜種子。經開江縣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涉案種子通過網絡電商平臺已銷售金額26495.9元,剩余93箱(共計81800袋)種子待售,因涉案種子品種數多、量大面廣,開江縣農業農村局于3月22日將案件移送開江縣公安局。10月26日,開江縣公安局認為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建議由開江縣農業農村局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種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4年1月2日,開江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種子93箱(共計81800袋),沒收違法所得26495.9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