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以“订购种子”为由的诈骗案件曝光近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订购种子”为由的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类诈骗案件迷惑性大、引诱性强,广大农户和商户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防范。案件回顾:李某与邢某系不同农资公司的销售人员,二人因工作相识。2022年11月,邢某找到李某谎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忙订购一批当下紧俏、热销的玉米种子,看着信誓旦旦的邢某
近日,通榆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訂購種子”為由的詐騙案件,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此類詐騙案件迷惑性大、引誘性強,廣大農戶和商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防范。案件回顧:李某與邢某系不同農資公司的銷售人員,二人因工作相識。2022年11月,邢某找到李某謊稱自己有門路可以幫忙訂購一批當下緊俏、熱銷的玉米種子,看著信誓旦旦的邢某,李某信以為真,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先后分兩筆向邢某轉賬18.5萬元。實際上,邢某并沒有所謂的門路,騙來的錢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后該批玉米種子在各家店鋪開始銷售,李某方才意識到自己被騙,遂到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邢某的家人向被害人李某退賠了全部損失。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邢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邢某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近日,遼寧省農業農村廳公布全省2024年農資打假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其中假種子案件3起。詳情如下:
2024年4月10日,沈陽市農業農村局收到遼寧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調查處理涉嫌銷售假種子、侵權種子等線索的通知》,通知中反映某種苗(北京)有限公司投訴沈陽某種業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種子、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等行為。2024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對沈陽某種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投訴件中涉及的番茄種子產品。2024年4月16日,執法機關依法立案調查。通過對某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詢問調查、查閱相關材料后,無法判定某種業公司存在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銷售涉案種子是該公司銷售經理王某的個人行為。執法人員對王某進行詢問調查,王某自認銷售涉案種子的情況屬實,涉案種子是其在2023年10月底參加哈爾濱種子展銷會時索要的試用種子,共8袋,為無種子標簽的空白包裝番茄種子。王某先贈送了投訴人2袋,后期投訴人又向他購買了6袋,單價360元/袋,共2160元,微信轉賬付款。王某在與投訴人微信溝通中告知了該種子不是某種業公司生產的,并提供了他與購買者的完整聊天記錄。本案違法所得認定為2160元,貨值金額認定為28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為假種子,認定當事人王某經營假種子。因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材料。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參照《遼寧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從輕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160元;罰款20000元。大連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某種業有限公司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玉米雜交種案
2024年5月14日,大連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根據12345平臺訴求辦理工單投訴內容,對某種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投訴舉報中涉及的標稱大連市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超早金糯玉米雜交種,規格:100克/袋。執法人員現場出示舉報人提供的“種子庫”APP購買超早金糯玉米雜交種的訂單信息、種子包裝實物以及快遞包裝盒圖片,當事人確認是其公司生產銷售,該超早金糯玉米雜交種外包裝標簽上未標注品種審定編號信息,執法人員在農業農村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未查詢到“超早金糯”玉米雜交種審定信息,當事人涉嫌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玉米雜交種。5月15日,執法機關依法立案調查。執法人員于5月24日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發函查詢某種業有限公司在“種子庫”APP平臺所有交易記錄數據,5月30日收到回復的交易記錄。經統計,當事人在平臺共銷售超早金糯玉米雜交種260袋,銷售收入3900元。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6日對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偉進行詢問,調取銷售記錄,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以15元/袋的價格在種子庫APP平臺銷售260袋,規格:100克/袋,沒有剩余種子。本案違法所得認定為3900元,貨值金額認定為3900元。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遼寧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3900元;罰款23000元。鐵嶺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2024年5月14日,鐵嶺市農業農村局收到內蒙古赤峰市農牧局《案件移送函》及相關材料,內容為: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給赤峰市松山區某農資門市的“吉程718”玉米種子經品種真實性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抽檢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點位數為29個,“吉程718”玉米種子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為假種子。赤峰市農牧局向鐵嶺市農業農村局移送了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吉程718”玉米種子的相關票據、“吉程718”玉米種子檢測報告及赤峰市農牧局依法對赤峰市松山區某農資門市負責人的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據證明材料。5月21日,執法機關依法立案調查。5月2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倉庫及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吉程718”玉米種子及種子包裝袋,并對涉事企業的經理陳某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公司經理身份證、種子生產經營檔案、銷售憑證、退貨憑證、田間生產檔案、種子生產自檢結果單、法定代表人刑事判決書等證據材料。經查,當事人將“鐵旭226”玉米種子灌裝到“吉程718”包裝袋內進行銷售,共加工包裝“吉程718”玉米種子20袋(規格為:8000粒/袋),并以20元/袋的價格全部銷售給松山區某農資商店。2023年6月,松山區某農資商店向當事人退返涉案種子15袋,當事人將退回的15袋涉案種子又重新灌裝到“鐵旭226”包裝袋進行銷售。本案違法所得認定為100元,貨值金額認定為4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認定為假種子。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參照《遼寧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及《鐵嶺市農業農村局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農業部分)》的規定,認定當事人符合減輕處罰情節,不予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罰款20000元。
今年以來,黑龍江省呼瑪縣公安局持續加大對食藥環領域犯罪的打擊力度。近日,成功破獲一起銷售假冒偽劣種子案,抓獲犯罪嫌疑人一名,涉案金額60余萬元。呼瑪縣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接到群眾報案,稱年初自己在新疆購買了37噸亞麻種子,種植后發現亞麻種子出芽率低,懷疑自己購買到了假冒偽劣種子。為挽回農戶的損失,呼瑪縣公安局高度重視,全力開展案件偵破工作。辦案民警通過分析研判和線索摸排,鎖定了銷售假冒偽劣種子的犯罪嫌疑人馬某某的行動軌跡,立即開展抓捕工作,輾轉4000余公里,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最終在新疆伊犁自治州新源縣將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成功抓獲。經訊問,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將收購的亞麻籽進行篩選充當亞麻種子對外銷售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近日,江西省農業農村廳篩選了10個農資打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種子案一例,公布如下。
2023年12月,撫州市農業農村局收到上級抽檢情況通報,反映江西某種業公司生產的“某優XX”水稻種子與該品種的標準樣品不符。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了涉案水稻種子300千克,銷售價格24元/千克,違法所得710元,貨值金額7200元。后涉案水稻種子被退回297千克,并進行了轉商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撫州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經營假種子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10元,罰款6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陜西省農業農村廳從中選取13個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發布,其中種子案件3起,詳情如下。
銅川市宜君縣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案
2024年4月,銅川市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宜君縣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有名稱為“瑞玉518”的玉米種子,經查該種子生產廠家為漢中市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適宜種植區域為陜西省關中灌區夏播玉米種植。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宜君縣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瑞玉5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結合《陜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種子),宜君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0元;沒收玉米種子“瑞玉518”4件,共計120袋;處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市級春季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發現,四川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漢中市西鄉縣銷售的“仲玉5788”玉米種子品種真實性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定涉案“仲玉5788”玉米種子為假種子。經立案調查,查清當事人四川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共計在漢中市銷售“仲玉5788”假玉米種子390公斤,銷售價格為每公斤8元,總貨值為312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參照《陜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3版)》種子類第4項裁量標準之規定,漢中市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假玉米種子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韓城市金城區某農資服務部晉某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玉米種子案
2024年3月,韓城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韓城市金城區某農資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時,在其經營門店發現84袋(40粒左右/袋)萬豐農研牌“黃香糯”玉米雜交種,無品種審定編號。經立案調查,涉案種子銷售定價為2元/袋,涉案貨值200元,但是經營者晉某只向購買者吳某收取了16袋涉案玉米種子價款人民幣16元,則其違法所得為16元。當事人主動配合消除和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將已售的涉案違法種子主動召回并上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陜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韓城市農業農村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元,沒收涉案玉米種子,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