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5月7日起,中国对印度氯氰菊酯加征最高166.2%关税

作者:商务部 2025/5/8 9:27:56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实施反倾销措施答记者问有记者问:我们关注到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以介绍下相关情况吗?答:应中国国内产业申请,2024年5月7日,商务部依法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发起反倾销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商务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广泛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权利,客观、公平、公正地得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

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

實施反傾銷措施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我們關注到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可以介紹下相關情況嗎?

答:應中國國內產業申請,2024年5月7日,商務部依法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發起反傾銷調查。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商務部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廣泛聽取了各利害關系方意見,充分保障各方權利,客觀、公平、公正地得出調查結論,裁定自印度進口的氯氰菊酯存在嚴重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各印度公司被裁定的反傾銷稅率為48.4%至166.2%。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5月7日起實施反傾銷措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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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5月7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5年1月7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氯氰菊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存在傾銷,國內氯氰菊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5月7日起,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

被調查產品名稱:氯氰菊酯。

英文名稱:Cypermethrin,也稱Cypermethrin technical,Cipermeth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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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結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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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學特性:氯氰菊酯是重要的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外觀通常呈黃色至棕色粘稠液體或有結晶的半固體,具有觸殺和胃毒作用,殺蟲譜廣,有效成分CAS號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

主要用途:氯氰菊酯主要用于生產高效氯氰菊酯、殺蟲劑制劑等,廣泛應用在農業、衛生等領域,用于棉花、果樹、蔬菜、煙草、玉米、花卉等害蟲防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69090。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對印度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印度格達化學有限公司          75.7%
(Gharda Chemicals Limited)

2.印度聯合磷化物有限公司       166.2%
(UPL Limited)

3.印度塔格羅斯化學有限公司      48.4%
(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

4.印度萬民利有機化學有限公司   62.0%
(MEGHMANI ORGANICS LIMITED)

5.布拉特樹農(印度)有限公司     62.0%
(BHARAT RASAYAN LIMITED)

6.印度禾潤保工業有限公司        62.0%
(HERANBA INDUSTRIES LIMITED)

7.其他印度公司                 166.2%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5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氯氰菊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印度的氯氰菊酯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印度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5年5月7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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