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防范!这些都被认定为假种子→

作者:农资宝典综合整理 2024/9/3 9:53:13
2022年新颁布的《种子法》第4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并认为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为假种子。《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伪劣种子包括假种子和质量不合格种子。然而,《种子法》中规定的假种子与《刑法》认定犯罪中的“假种子”内涵及外延却并不完全一致。

2022年新頒布的《種子法》第48條明確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并認為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假種子,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為假種子。

《刑法》第147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偽劣種子包括假種子和質量不合格種子。

然而,《種子法》中規定的假種子與《刑法》認定犯罪中的“假種子”內涵及外延卻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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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為假種子



根據《種子法》第二條規定,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據此,種子應當具有使用性能,能夠用于種植或繁殖;反之,不具有種植和繁殖性能的材料均不能認定為種子,為“非種子”。

《種子法》規定的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假種子,與《刑法》規定的以假充真的偽劣種子相對應,認定亦一致。如比較典型的“以良代種”。如果存在“以糧代種”情況,雜交作物的危害性要明顯高于常規作物。

目前,經過多年的市場化規范管理,雜交玉米、雜交稻等雜交種“以糧代種”情況已經很少出現,而小麥、大豆、常規稻等作物,優質的糧食與種子差別性不大,“以糧代種”情況雖時有發生,但多為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自留種剩余的“串換”種子,生產危害性不大,也很難被認定為“非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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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品種的假種子認定




品種是科技進步的體現,“一粒種子可以改變一個世界”,可見種子在農業生產和農業科技中的地位舉足輕重。根據《種子法》第48條規定,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為冒充品種的假種子。

每一種子種類均包含品種繁多的不同品種的種子,如棉花的品種至少超過1000種,其中新疆位列第一。不同品種應當具有不同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優良品質的栽培使用性能。任何一個品種都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點,具有不同的應用價值和適宜種植的區域。

品種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區別品種“好”與“次”的方法,是品比試驗。如棉花光籽,原種的純度不低于99.0%,凈度不低于99.0%;發芽率不低于80%;水分不高于12.0%;良種的純度不低于95.0%;凈度不低于99.0%;發芽率不低于80%;水分不高于12.0%。


1、以次充好,冒充品種的假種子司法認定

根據《種子法》第48條規定,將種子區分為假種子和劣種子,劣種子主要是質量達不到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果冒充品種達不到國家強制標準,在《刑法》中定位偽劣種子,為應有之義。但若冒充的種子質量達到國家強制標準和行業標準,則不應定性為劣種子,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基本原理,此類種子既然都構不成劣種子,自然不應當認定為假種子。但該種行為不影響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以次充好”偽劣產品罪認定。


2、以好充次,冒充品種的假種子司法認定

1982年,我國品種審定制度正式設立,實行“三年一輪”的品種長周期審定模式,1995年前后開始引入“滾動式”的機制——每年淘汰一些品種。自此,我國的品種審定數量進入一定動態平衡的階段。但這種動態平衡,隨著行業的種子企業達到上萬家而逐漸發生變化。《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在2013年重新修訂,送審品種門檻明顯提高。
隨著市場品種的不斷增多,農業農村部為鼓勵和引導優良品種的發展,陸續發布《國家農作物優良品種推廣目錄》,如2023年在上千個棉花品種中僅推廣13個品種。
以好充次的冒充品種種子行為,一方面是無奈選擇,根據趨利避害的“理性人”思維,幾乎沒有人愿意“以好充次”,但圜于新《品種審定辦法》規定下品種審定的三重難關,很多企業望而卻步。另一方面,即便審定通過,任何一個新品種被市場接受及品牌的認可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于是部分企業為了快速獲利,一步跨越三重關,省去時間、節省品種推廣費用,直接冒充已經被市場認可的種子品種進行生產銷售。
但該種“以好充次”冒充品種的行為,既不能根據《刑法》第147條規定認定為“偽劣種子”,因為該種子使用價值,從植物學種植和繁殖的角度出發,該種子是“好中又好”的種子;也不能根據《刑法》第140條列舉的“以次充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3、無論“以次充好”亦或“以好充次”,均依《種子法》認定為假種子

種子是特殊商品,種子安全涉及國家糧食安全、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經過40年的歷程,中國的種業發展取得長足進步,舉世矚目。但中國種子生產經營者多、雜、散、弱,假劣種子尤其是侵權種子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比較嚴重。針對這一現狀,《種子法》對“假種子”的認定持一種較為寬泛的標準,并加重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等行為的處罰力度,甚至在經濟處罰方面的力度不遜于刑罰力度,并增加了對假劣種子生產經營者的從業禁止規定。
無論是“以次充好你好”,還是“以好充次”,只要與所經營的種子品種不一致,甚至是“自我仿冒”“優中選育”的生產經營行為,也一概認定為假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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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種類與標簽內容不符的假種子認定



《種子法》僅在第40條規定“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并未對什么是種子種類做詳細界定。《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分類學的種。種子類別按照常規種和雜交種標注。類別為常規種的按照育種家種子、原種、大田用種標注。”結合法律和部門規章,種子種類包括種子的作物種類和種子類別。根據通常種植經驗,作物種類極易區分,如棉花種子和大豆種子的區別即十分明顯;但在種植經驗欠缺的情況下,也不乏難以區分作物種類的情況,如青葙、莧菜種子的分辨自古就是個難點。[ 《本草綱目》云:“青葙生田野間,嫩苗似莧可食……子在穗中,與雞冠子及莧子一樣難辨。”]因此,作物種類與標簽內容不符的,無論《種子法》還是《刑法》均應認定為假種子。
常規種子是通過自然授粉后收獲的種子,可以留種并多代使用,產量要低一些但相對穩定。雜交種子是經過人工用專門的父本與母本培育的,經過優中選優,幾代培育,各個生育指標穩定后,由原種擴繁出一代商品用種子,其只能種植一代,復種時會產生嚴重的品種退化,產量極其不穩定。
因此,常規種子與交雜種子在本質上差距巨大,其與標簽標注內容不一致的,亦應認定為假種子。
根據《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八條,類別為常規種的還應按照育種家種子、原種、大田用種進一步標注清楚。但其實,常規農作物的育種家種子、原種、大田用種本來僅有純度上的差別,而無其他本質差別,如種子標簽無其他明顯問題,種子純度、發芽率等差異不大,種子行政執法部門一般應慎重認定為“假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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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品種與標簽內容不符的假種子認定



種子的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情況與“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情況類似,主要爭議為品種的真實性問題。在《種子法》執法過程中,“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既要鑒定此品種,又要鑒定其他品種。如果不考慮問題品種是否構成民事侵權,根據種子的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可以簡化假種子的行政認定程序。
但如前所述,如果種子的質量高于標注內容,則在《刑法》中不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如果種子質量高于國家強制性標準但低于標準品種質量,雖不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但可依《刑法》第140條規定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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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標簽的假種子認定




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是保障用種者知情權、指導其科學選擇和使用種子的重要依據,也是執法機關開展種子監管的重要內容和判定標準。”沒有標簽的種子就是行業內俗稱的“白皮袋”種子。
近年來,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組織逐步發展壯大,一些合作社和不守法的中小種子企業合作,有些合作社甚至自購種子加工精選設備,生產銷售名為“自用”的棉花、小麥、大豆、常規稻等常“白皮袋”種子,部分地區還存在雜交玉米的“白皮袋”種子,企圖打擦邊球,逃避市場監管,成為影響行業健康發展新的不法形式。
沒有標簽的種子顯然比有標簽但標簽內容不符的違法行為更為嚴重,依照《種子法》的規定應認定為假種子,但是否認定為《刑法》中的假種子卻應參照上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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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與其他犯罪的銜接




對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對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行為,因無法認定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等原因,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實踐中,假冒品種權以及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委托規模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等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隨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因此,司法認定中,通過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子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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