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八大种子侵权案!

作者:农资宝典综合 2024/9/5 9:15:55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侵权典型案例中既有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辣椒、大豆等经济作物。案件所涉品种的经济价值较大,诉争标的额超过百万元,个别案件更是高达上千万元,受到业内广泛关注。今天和大家细数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例1:赔偿4952万元侵权繁育玉米5378万多公斤,判令赔偿4952万元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侵權典型案例中既有小麥、水稻、玉米等主要糧食作物,也有辣椒、大豆等經濟作物。案件所涉品種的經濟價值較大,訴爭標的額超過百萬元,個別案件更是高達上千萬元,受到業內廣泛關注。


今天和大家細數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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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賠償4952萬元

侵權繁育玉米5378萬多公斤,判令賠償4952萬元

母本“鄭58”與已屬于公有領域的父本“昌7-2”雜交而成“鄭單958”玉米品種。“鄭58”和“鄭單958”的植物新品種權人分別為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農業科學院。農科院與北京德農種業有限公司簽訂《玉米雜交種“鄭單958”許可合同》及補充協議,許可德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銷售“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德農公司為履行合同而進行制種生產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由德農公司負責。德農公司依據授權,在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后,在甘肅省開始大量生產、銷售“鄭單958”玉米雜交種。

金博士公司認為德農公司在授權期限截止后,未經許可使用“鄭58”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德農公司停止侵權、賠償金博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952萬元,并要求農科院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故判決德農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4952萬元,農科院在300萬元內承擔責任,駁回金博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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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賠償300萬元

“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系“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未經授權,在“丹玉405號”品種獲得授權后即以“紫光4號”名稱套牌侵害“丹玉405號”品種權,并于2015年被法院判決認定構成侵權;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別以“錦玉118”“安玉13”“丹玉606號”名稱繼續實施套牌生產、銷售“丹玉405號”品種的侵權行為。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不僅存在以非法獲取的原種進行生產的行為,還在與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簽訂協議后,不履行協議,繼續以多個名稱套牌侵權,委托他人無證生產“丹玉405號”,并且在法院已經認定構成侵權后重復侵權。青島某農技公司是被訴侵權種子的銷售商。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請求判令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青島某農技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以150萬元為賠償基數,以1倍計算懲罰性賠償)。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無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適用法定賠償判決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為時間長、地域廣、規模大,且多次實施套牌侵權、重復侵權,侵權行為屢禁不止,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惡劣,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自認2019年非法使用2000斤“丹玉405號”原種;2019年繁育400畝,參考400畝能夠收獲的“丹玉405號”種子數量及銷售毛利,已基本滿足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主張的150萬元的賠償基數。一審判決以無法確定賠償基數為由對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不當。遂改判全額支持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300萬元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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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賠償300萬元

損失額3倍實施懲罰性賠償惡意侵權賠付300萬元
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金粳81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以線下門店推廣以及在微信群內發布“農業產業鏈信息匹配” 線上宣傳等方式,尋找潛在的交易者,并對成為親耕田公司會員的主體提供具體的侵權種子交易信息,在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后安排送貨收款,對外銷售白皮袋包裝的“金粳 818”稻種。

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辯稱其僅是向作為農民的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并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決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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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賠償300萬元

銷售假冒品牌稻種四被告被判賠償300萬元
江蘇省高科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水稻新品種“南粳910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2019年7月,高科公司向江蘇省鹽城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舉報江蘇金大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江蘇省鹽城市農業農村局進行調查后作出《案件處理意見書》,認定金大豐公司和董某某等三人構成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

高科公司認為金大豐公司和董某某等三人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侵害其享有的獨占實施權,導致其經濟損失巨大,訴請判令金大豐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構成侵害“南粳9108”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四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種子數量、金額特別巨大,僅已查明的數量就達到150560-160560斤,銷售金額達到393684元,且還存在真假混賣、多次銷售、倉儲巨大,以及種植后雜稻較多等危害糧食安全的嚴重情節。

綜合考量“南粳9108”植物新品種權的知名度較高,侵權人主觀惡意較大、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南京中院判決四被告停止侵害,考慮懲罰性因素并適用法定賠償確定四被告連帶賠償高科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一審判決后,四被告未提起上訴,并主動聯系高科公司履行判決。

案例5:賠償245萬元

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被告人王某某系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該公司將自己繁育的種子及從他人處收購的辣椒籽進行加工、包裝后,以“豫椒王”品種向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種子管理站申請生產經營備案,后因質量問題未能申請成功。2018年12月,該公司將“豫椒王”辣椒種子銷售給甘肅某慈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3500罐,銷售金額共計245萬元。甘肅某慈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將其中1626罐“豫椒王”辣椒種子委托酒泉市肅州區農戶種植。2019年7月,農戶種植該辣椒種子后出現大量雜株,辣椒產量和質量均受到嚴重影響。經鑒定,該辣椒種子的純度為63.4%,純度遠低于國家標準95%和罐體標識96%,認定為劣種子。經測產,該辣椒平均畝產1783.2公斤,其中形成商品價值的辣椒1382.2公斤,遠低于罐體標識的畝產3000公斤至4000公斤。案發后,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2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王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二百四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三萬元。

案例6:賠償200萬元

“奧黛麗”辣椒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某種苗北京公司系“奧黛麗”辣椒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2020年3月,該公司公證購買了2包“青椒3756”種子,包裝標識顯示生產商為“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某種苗北京公司將“青椒3756”種子與“奧黛麗”授權品種進行委托鑒定,結論為近似品種。
2020年6月28日,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與某種苗北京公司、壽光某種子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承諾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生產、銷售‘奧黛麗’品種種子和種苗……如果發生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違反本協議下其所作的承諾和義務,應向某種苗北京公司支付違約金200萬元。”2021年4月23日,某種苗北京公司公證保全其向盤山縣某農資經銷店預訂“青椒3756”的過程,以及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網站、搜狐網站以及名稱為“和潤種子種苗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宣傳文章數篇。某種苗北京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和盤山縣某農資經銷店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某種苗北京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總計22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和盤山縣某農資經銷店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協議》約定了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再次侵權時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協議》簽訂后,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不僅沒有停止已發生的侵權行為,還實施了新的侵權行為,明顯具有侵權故意。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推算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侵權獲利已超過某種苗北京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200萬元,應當將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200萬元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參考。遂改判赤峰某農業科技公司賠償某種苗北京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開支1萬元,盤山縣某農資經銷店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7:賠償100萬元

“銷售商品糧”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小麥品種“淮麥33”的被許可人,其代理人與公證人員兩次購買響水金滿倉種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淮麥33”。明天種業公司認為金滿倉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金滿倉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金滿倉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是小麥商品糧,并未銷售小麥種子。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金滿倉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且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明顯高于當年小麥商品糧價格,應當認定其銷售的是“淮麥33”小麥種子,故判決金滿倉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種子,賠償明天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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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賠償100萬元

“菏豆33號”大豆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
山東某種業科技公司系“菏豆33號”大豆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其從永城市某農貿銷售部公證購買到包裝袋標注有“鄭9805”“經營公司:河南某種業公司”“生產公司:舞鋼某農業科技公司”等字樣的大豆種子。使用手機微信掃描被訴種子包裝袋上的“產品信息追溯碼”,顯示有“品種名稱:鄭9805”“生產經營者:河南某種業公司”等信息。舞鋼某農業科技公司的2020年“鄭9805”大豆種子《產地檢疫合格證》載明:種植面積2000畝,總產量60萬千克,種植地點河南省平頂山市舞鋼市。經鑒定,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菏豆33號”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山東某種業科技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請求判令河南某種業公司、舞鋼某農業科技公司、永城市某農貿銷售部停止侵權,共同賠償損失305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河南某種業公司、舞鋼某農業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永城市某農貿銷售部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種子包裝標注信息、防偽驗證情況與河南某種業公司、舞鋼某農業科技公司的包裝袋完全一致,應認定兩公司存在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一審法院結合《產地檢疫合格證》載明的種植面積、總產量,推算出舞鋼某農業科技公司繁育的被訴侵權種子達60萬千克;參考“菏豆33號”品種實施許可的時間、范圍、種類,被訴侵權種子的銷售價格等因素,酌定河南某種業公司、舞鋼某農業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永城市某農貿銷售部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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