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家解读

作者:司法部 2025/5/5 9:29:30
专家解读文章1、贯彻实施条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有力保障(杨礼胜)2、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杨远柱)3、完善制度体系 强化育种创新保护(李菊丹)4、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崔野韩)专家解读一贯彻实施条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有力保障杨礼胜(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是提升种
專家解讀文章

1、貫徹實施條例 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堅實有力保障(楊禮勝)

2、全面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 強化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楊遠柱)

3、完善制度體系 強化育種創新保護(李菊丹)

4、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崔野韓)






專家解讀一




貫徹實施條例 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堅實有力保障

楊禮勝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是提升種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國家高度重視種業創新。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下決心把我國種業搞上去,抓緊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從源頭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圍繞落實種子法,兼顧適應加入相關國際條約的需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法治化水平,完善相關程序,為育種原始創新和種業振興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高保護水平,全面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

一是擴大品種權權利內容。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進口、出口、儲存;明確品種權效力延及授權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與授權品種相比不具備明顯區別的品種、為商業目的重復使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產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種。權利內容擴大后,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更多主張權利的機會,保障了品種權有效行使,減少了品種權人維權舉證的難度。二是對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作出安排。明確國家分步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以目錄形式確定具體實施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后,將進一步激發原始創新,激勵育種者培育更多更有價值的新品種。三是明確權利歸屬約定優先。增加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育種,單位與完成育種的個人對品種權的申請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四是延長品種權的保護期限。將木本、藤本植物的保護期限由20年延長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長到20年。

二、嚴格授權條件,進一步提升品種權授權質量

一是增加不授予品種權的情形。規定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二是增加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明確除銷售、推廣行為喪失新穎性外,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以及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2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視為已喪失新穎性。三是規范授權品種的名稱管理。增加不得用于品種命名的情形;要求不論授權品種的保護期是否屆滿,銷售、推廣應當使用授權名稱;明確授權品種名稱不符合命名規定的,責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種權無效。

三、優化申請授權程序,完善品種權審查鏈條

一是縮短初步審查期限,將品種權初步審查期限由6個月修改為3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3個月,進一步縮短了審查時限,提高審查效率,更好服務申請人。二是明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申請品種權,應當委托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代理機構辦理。三是強化向境外申請品種權管理。將向境外申請品種權的登記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調整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應當遵守種子法關于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規定。四是增加權利恢復制度。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本條例規定或者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進一步保障了申請人合法權益。

四、加大懲處力度,全面凈化種業市場

當前,品種權維權執法難度依然較大,侵權現象易發多發,品種保護“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有法難依、違法難究”等問題依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大侵權處理力度,凈化種業市場,《條例》依據種子法相關規定,加大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一是針對假冒授權品種行為提高了處罰數額,加大對假冒行為的威懾力,強化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力度。二是對主管部門查處侵權、假冒案件時有權采取的措施作出規定,賦予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查處侵權、假冒案件時,查封、扣押繁殖材料及相關工具、查封違法場所等行政強制權,有效破解執法手段缺乏、力度偏軟、震懾力不足等問題。

隨著新修訂《條例》的公布實施,具有中國特色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不斷健全,為加快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目標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在各級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科研育種單位、種業企業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意識將得到進一步增強,種業生產經營行為將得到進一步規范,種業創新能力和活力將進一步被激發。


專家解讀二




全面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 強化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楊遠柱

(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為貫徹實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并與相關國際條約做好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相應修訂。此次《條例》的修訂,全面加強了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促進種業企業技術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一、《條例》的修訂將進一步增強企業品種權保護意識

近年來,種業市場品種仿冒、套牌等問題較為嚴重,侵權行為易發多發,維權難、舉證難較為突出??紤]到育種創新成果容易被快速復制,且易轉化成不同形態進入市場,品種權人主張權利的機會容易喪失,《條例》將品種權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擴展到收獲材料,企業不僅可以對繁殖材料主張權利,如果對繁殖材料沒有合理機會行使權利時,還可以在其收獲材料階段繼續主張權利;將保護環節擴展到種業生產經營全鏈條,企業可以在生產、繁殖、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進行儲存等八個環節主張權利;提高了侵權賠償力度,有效解決了維權難、舉證難的問題,對侵權行為起到有效震懾作用。《條例》擴大保護范圍,延長保護環節,加大賠償力度,大大提升了企業對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信心,企業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申請品種權的積極性明顯提升。

二、《條例》的修訂將有效提升種企自主創新能力

近年來,育種領域低水平重復較多,對模仿修飾育種限制不夠,企業花大投資培育的突破性品種,很快就能被別人模仿。此次《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擴大了保護范圍和環節,對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植物新品種權利歸屬約定優先,完善了品種權授予條件和品種權申請、授權程序,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這些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原始創新保護力度,將極大激發企業建立自主創新體系和加大自主創新投入的積極性。2011年以來,隆平高科科研投入達40多億元,在水稻方面,自主創新品種的銷售比例由2015年前的不足30%,提高到90%以上?!稐l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激勵隆平高科等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自主創新,為我國種業振興提供源動力。

三、《條例》的修訂將進一步深化科企合作

報道顯示,2023年我國持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際開展生產經營的企業8400多家,具有自主育種能力的企業約占5%。同時,我國擁有全球第一的育種研發人才隊伍,有400多家科研單位、16000余名種業科研人員,種質資源超過58萬份,規模居全球第二。新修訂《條例》全方位加強了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特別是實質性派生品種的商業化推廣需要經過原始品種權人的同意,這將進一步深化科企合作,推動科研機構的研發實力與企業的市場推廣能力有效融合,既保護了原始創新,又推動了成果轉化,有效促進新品種新技術持有者與原始品種權人之間開展合作,形成利益共同體。特別是通過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原始品種權人與生物育種技術企業“強強聯合”,有利于促進我國生物育種產業高質量發展。

貫徹實施新修訂《條例》,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強化種業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需要在行政執法、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等各環節健全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共同構建種業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種業企業應敬畏法律,既要積極保護自有知識產權,更要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堅決利用法律武器打擊侵權行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強化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為加快建設種業強國作出更大貢獻!


專家解讀三




完善制度體系 強化育種創新保護

李菊丹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是為植物品種創新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制度。我國于1997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正式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隨著種業市場化改革、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以及全球種業市場競爭態勢的強化,現行《條例》所規定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難以適應我國種業高質量發展的需求,無法有效解決品種權維權難、取證難、賠償低等問題。為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人(以下稱品種權人)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稱《種子法》)先后于2015年和2021年進行兩次修改。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種子法》,適應我國種業高質量發展需要,《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提高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強化了育種創新保護。

一、《條例》擴大了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延長了保護環節,為品種權人主張權利提供充分保障

新修訂《條例》根據《種子法》規定,將品種權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擴大到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及由未經許可利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獲得的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進行儲存。這意味著,在遵循權利一次用盡原則的情況下,品種權人可以向未經許可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收獲材料實施對應行為的主體直接主張權利。一方面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更多主張權利的機會,減少了品種權人維權舉證難度,尤其有助于解決無性繁殖作物、常規作物品種的維權難問題;另一方面也將參與種子產業鏈條的商業經營主體納入品種權侵權責任追溯體系中,進一步強化和提升了種子產業鏈及其初級農產品銷售鏈的品種權保護意識。

二、《條例》明確授權品種與三類特殊品種間的權利控制關系,促進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新修訂《條例》對不同創新類型的植物新品種予以區別保護。首先,《條例》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的商業化須經原始品種權利人許可。在原始品種為授權品種的前提下,由該原始品種派生出的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在商業化時,即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進行儲存該EDV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應得到原始品種權利人許可。同時,根據《條例》 EDV可以被授權,但EDV權利人不能從其后續派生出的品種的商業化中獲得利益分享。這樣既可確保原始品種和EDV權利人都能從EDV商業化中獲得回報,也有利于激發育種者更多從事原始創新和投資的積極性。其次,《條例》明確與授權品種沒有明顯區別的品種的商業化應經該授權品種權利人許可。考慮到實踐中因趨同育種或者利用姊妹系育種等原因,產生大量表型特征沒有明顯區別,但分子位點有所差異但差異位點數很少的植物品種,這類品種可能在商業化過程中未進行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過去司法實踐表明此類品種通常為侵權品種。針對我國目前品種修飾模仿多的現狀,以及適應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的需要,《條例》借鑒《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文本)》(以下稱UPOV公約)相關規定,明確與授權品種沒有明顯區別的品種的商業化應經該授權品種權利人許可,有效減輕了品種權人對此類侵權行為的證明負擔。再次,《條例》明確為商業目的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生產或者繁殖另一品種的,應經該授權品種權利人許可。考慮到某些植物品種生產種植需要依賴其他品種繁殖材料的特殊情況,如雜交種生產需要利用親本品種繁殖材料進行制種,果樹品種栽培需要利用砧木嫁接以獲得更好抗性、改善結果期、增加果率、產量等,《條例》明確此類品種(如雜交種、接穗品種)的商業化需要獲得另一授權品種(如親本、砧木)權利人的許可。如果此類品種(如雜交種、接穗品種)也是授權品種,意味著其品種權人應將其商業化回報與另一授權品種(如親本、砧木)權利人進行分享。

三、《條例》明確規定了合法來源抗辯規則

合法來源抗辯作為知識產權領域常見的抗辯事由,在植物新品種保護領域也同樣適用。《條例》明確規定品種權侵權行政執法過程中,對不知道是侵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收獲材料的,能夠證明有合法來源的,相應的行為主體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護植物新品種侵權鏈條中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品種權人溯源維權,打擊真正的侵權源頭,形成規范生產經營的市場競爭秩序。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判定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條件與司法領域相同,應根據相應行為應遵守的交易規則及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判定。

此外,考慮到植物育種時間長、花費多、育成和推廣的難度大,參考UPOV公約成員立法情況,《條例》適當延長品種權保護期限,明確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的保護期限為25年,其他植物為20年,以激勵育種者向社會培育更具價值的植物新品種,這樣也實現了與UPOV公約1991年文本的有效銜接。


專家解讀四




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順應國際發展趨勢

崔野韓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理事會主席)

1997年中國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9年中國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以下簡稱UPOV)公約1978年文本。UPOV是種業知識產權領域最重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截至目前共有80個成員,包括兩個地區組織,涵蓋99個國家。20多年來,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從無到有、發展迅猛,年申請量突破1.6萬件,連續8年穩居UPOV成員第一。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在保護種業科技創新成果、促進農林產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UPOV公約有關情況

1961年制定的UPOV公約進行過三次修訂,目前依然有效的是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截至目前,中國、新西蘭、意大利、葡萄牙、挪威、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17個成員加入1978年文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韓國以及歐盟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等63個成員加入1991年文本。

與1978年文本相比,1991年文本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設計方面更加系統化,賦予品種權人的權利范圍更大,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更強。兩者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擴大保護植物屬種種類,要求老成員、新成員最遲自加入之日起至5年、10年期滿時,保護種類要擴大到所有植物屬和種。二是拓展品種權保護范圍和環節,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控制環節擴展到生產、繁殖、為繁殖而進行的處理、許諾銷售、銷售、出口、進口以及為上述目的進行存儲等行為;同時對實施前述行為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相關收獲材料等;此外,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使得原始品種權人的權利可以延伸至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同時,涉及授權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與授權品種沒有明顯區別的品種、需要反復利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產的品種的,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三是延長品種權保護期限,規定自授予品種權之日起一般植物不少于20年,木本和藤本植物不少于25年。四是規范權利例外情形,明確將私人的非商業性活動、試驗性活動和育種列為權利例外,將農民留種權利規定為成員可以選擇的例外。五是規定權利用盡原則,明確除了規定情形外,對由育種者本人或經其同意售出的授權品種材料,育種者權利不再適用。

二、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發展態勢

當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發展呈現一些新情況:一是更加強化育種原始創新保護。2023年UPOV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實質性派生品種解釋性說明修訂稿,對派生品種的解讀更為寬泛,契合基因編輯等生物育種新技術特點,有利于加強對原始品種權人的保護。二是更加注重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效能。不斷出現的生物技術與傳統育種之間如何有效銜接,確保各自利益與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國際社會較為關注。目前UPOV成員普遍做法:一方面及時修訂本國法律法規,特別是遵循1978年文本的國家,以達到1991年文本要求;另一方面更加強化國際合作,注重測試結果國際互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三是更加強調前沿技術應用研究。近年來,生物技術、人工智能等領域不斷發展,歐盟、英國等UPOV成員均已設立專項經費,支持開展這些前沿技術在品種測試領域的應用研究,以提高測試質量效率和準確性。四是更加注重應用信息化手段。UPOV已于2024年9月正式啟用植物新品種保護電子辦公系統,該系統借助區塊鏈技術,可實現數據傳輸安全高效。通過語言自動轉換,既方便申請人向他國提交申請,又有助于審批機關實現高效受理審查。

三、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意義深遠

本次《條例》修訂注重與相關國際條約做好銜接。一是提高保護水平。擴大品種權權利內容,對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作出安排,明確權利歸屬約定優先,延長品種權的保護期限等。二是嚴格品種權授予條件。增加不授予品種權的情形,增加喪失新穎性的情形,規范授權品種的名稱管理等。三是完善品種權申請和授權程序。進一步縮短了審查時限,強化向境外申請品種權管理,增加權利恢復制度等。此外,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特別指出的是,本次《條例》修訂在細化完善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實施等方面,既遵循了UPOV公約1991年文本的原則規定,又充分考慮了中國國情農情種情,作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探索性制度安排,規定了一系列可操作的實施措施。具體包括分批發布EDV目錄、研制相關作物判定指南、明確分子鑒定和表型測試機構條件要求、必要時參考育種過程和專家意見等內容。該一整套EDV制度實施措施將為UPOV及其成員提供可借鑒的中國方案。本次《條例》修訂發布,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規制度與UPOV公約1991年文本基本接軌。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2021年修改的《種子法》、本次修訂的《條例》以及相關配套規章的不斷修訂完善,將為中國加入UPOV公約1991年文本以及《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展望未來,期待中國不斷拓展與UPOV的合作領域,深度參與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事務,更好發揮大國作用與擔當,為全球和地區種業知識產權治理貢獻更多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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