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肥料致果树死亡!没有证据怎么办?
當售賣化肥的商家不承認賣過問題化肥,買家也拿不出是其化肥造成損害的證據時,維權就成為了難題。
律師表示, 此時可以嘗試從消費者權益方面著手,以商家提供商品存在欺詐為由要求其支付三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
案情還原
增城街坊李先生出資 2萬元從某農資店購得名稱為 “精制生物有機肥料”的化肥用以果樹種植。李先生使用該化肥后,發現果樹并沒有生長得更好,反而出現了部分果樹黃化的現象,李先生便直接將黃化果樹砍除并重新種植新的樹苗。
后來,隨著果樹黃化現象逐漸嚴重,李先生懷疑是肥料的問題,于是委托檢測機構對留存的部分化肥進行檢測。
隨后發現其所購買的產品 僅為品質一般的肥料,并非包裝上標注的“精制生物有機肥料”,而一般的有機肥就 存在導致果樹黃化的副作用。李先生在知道自己上當受騙后,決定起訴銷售該假肥料的農資店要求賠償。
農資店給予三倍賠償
陳健培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由于李先生在發現果樹黃化后就立即將黃化果樹砍除,導致其無法對損害現場進行損害數額和原因的鑒定, 難以舉證證明侵權法上的損害原因和結果。因此,若李先生以侵權責任案由起訴農資店,將很可能面臨敗訴。
但根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在本案中,農資店將品質一般的肥料包裝為品質優良的產品,其欺詐行為顯而易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后附則部分的第六十二條做了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因此,雖然李先生購買化肥用于農業生產,也可以參照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因此,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六十二條,李先生的訴請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最后,農資店支付了李先生三倍貨款合計共6萬元賠償的訴求。來源 | 增城區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