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印刷标签,大量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经济损失逾20余万元!重罚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關系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民的切身利益,也關系著糧食安全和鄉村振興,但有人卻對農藥等農資產品打起了“壞主意”。
2023年3月至7月期間,某農業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某、股東伍某某在明知某農藥僅限用于某種定向農作物的情況下,仍決定將該農藥更換標簽后作為水稻除草劑,并與其相關麥種捆綁銷售。
并且,為了防止農戶通過專用除草劑自行留種危害公司“利益”,也為了防止農戶發現該農藥不是被國家認可能夠在水稻田使用的水稻除草劑,黃某某、伍某某通過更換自制印刷標簽等方式,將偽劣農藥賣給董某某及馮某某,董某某、馮某某明知該農藥系禁止銷售的假農藥,卻仍然進行購買并大量銷售給種植戶,造成農戶水稻產生“死苗”“僵苗”現象,導致水稻田減產,經濟損失逾20余萬元,直接侵害了農戶經濟利益。
案件審理過程中,江都法院全面核查涉案農藥的生產流程、銷售記錄及農戶受損情況,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評估,經司法鑒定,涉案農藥所含隱性成分導致涉案水稻“死苗”“僵苗”,造成水稻田地受藥害減產損失。
案發后,通過公安機關、農業農村局、法院等多方努力,被告人黃某某、伍某某、董某某、馮某某主動與受損農戶簽訂賠償、補償協議并獲得諒解。目前已為受損農戶通過刑事追繳、罰金等累計挽回損失100余萬元。
江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及兩名被告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本案中,鑒于被告人黃某某、伍某某、馮某某、董某某均系初犯,案發后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諒解的悔罪表現,故對其適用緩刑,并給與相應的緩刑考驗期限。
綜合考量被告單位退賠部分損失、被告人認罪認罰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判處被告單位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伍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馮某某犯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被告人董某某犯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民以食為天,農以種為先。農資對農作物的生長有著重要的作用,農資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于農資領域的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必將依法予以嚴懲,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法院提醒廣大生產經營者,嚴守產品質量與合法合規經營底線,以誠信經營筑牢市場根基;消費者也要提升維權意識,主動監督舉報違法行為,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共同構建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