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在南通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正式发布T/CCPIA 259—2024的团体标准《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规范》。据了解,《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规范》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淘天集团、深圳市五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植保中国协会(香港)北京办事处、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
2月25日,在南通舉行的第二屆中國農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大會上,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正式發布T/CCPIA 259—2024的團體標準《農藥網絡銷售行為規范》。
據了解,《農藥網絡銷售行為規范》由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提出并歸口。淘天集團、深圳市五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西田園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植保中國協會(香港)北京辦事處、先正達(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拜耳作物科學(中國)有限公司、北京中保綠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勁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河南植輕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黑龍江農飛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千百季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沃達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參與起草,主要起草人有王志強、徐彩鳳、姜鵬、王興林、段又生、鄧烈、岑紅梅、鄭宏文、劉斌、孫新友、劉振東、畢超、唐樹勇、曹鵬英、趙宜君、石稱華、李雪松、張祺、余友成、楊樹林、王迎春、許世武等。
以下是《農藥網絡銷售行為規范》全部內容。
農藥網絡銷售行為規范
本文件規定了農藥網絡銷售行為規范的術語和定義、農藥網絡銷售者和農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基本要求、農藥網絡銷售行為要求、爭議解決及自律行為要求等。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3.1農藥網絡銷售 Online sales of pesticides利用電商平臺、自建網站、計算機應用程序、社交軟件、直播平臺、自媒體等信息網絡,從事農藥銷售的活動。3.2 農藥網絡銷售者 Pesticide online sellers3.3農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 pesticide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農藥網絡銷售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4.1.1 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履行法定義務。4.1.2 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規定,遵守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從事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4.1.3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有線下經營場所,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僅銷售本企業產品的農藥生產企業自建網站、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的經營者除外。不得借用、冒用他人許可證進行網絡銷售。4.1.4 從事農藥網絡銷售的經營人員應符合《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經營人員的要求。4.1.5 應在其網絡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農藥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信息;在其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披露公布所經營農藥產品實物照片或電子版標簽,清晰展示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等信息,并確保所公布的標簽與所銷售的標簽內容、制作等完全一致。4.1.6 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4.2.1 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提供便利條件。4.2.2 應要求申請進入平臺的農藥網絡銷售者提交其營業執照、身份證明、住所、聯系方式、農藥經營許可證(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資質的除外)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對資質證件不齊全或發現信息不真實的,不應辦理進駐平臺手續。4.2.3 應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農藥網絡銷售者的相關信息,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4.2.4 發現平臺內的農藥產品信息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相應的主管部門報告。4.2.5 應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農藥產品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農藥產品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3年。4.2.6 不得限制農藥網絡銷售者對農藥產品價格等相關信息的披露和公開展示,不得阻礙公眾消費者查詢相關產品信息。4.2.7 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農藥產品銷售的,應符合 4.1 的要求,應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產品和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產品,不得誤導消費者。4.2.8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農藥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應采取必要措施的。4.2.9 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農藥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違規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農藥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意見。4.2.10 接到主管部門相關通知后,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農藥網絡銷售者。4.2.11 為農藥網絡銷售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4.2.12 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應遵守農藥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4.2.13 接到對農藥網絡銷售者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等相關投訴后,應依法核實并處置,對于通過偽造材料、虛構證據等手段進行惡意投訴影響商家正常經營的,應通過必要措施消除相關影響并可向有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5.1.1 查驗供貨者的合法性。從農藥生產企業進貨的,應查驗其是否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從經營者進貨的,應查驗其是否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采購衛生用農藥的除外),且相應的許可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確保供貨主體明確、合法。5.1.2 查驗農藥產品的合法性。查驗產品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等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核實農藥產品的名稱、有效成分、劑型和含量等信息與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信息的一致性。5.1.3 查驗農藥產品標簽和包裝的合法性。查驗產品是否附具標簽,標簽或說明書的內容和制作是否與《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相符合,有關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是否與農藥登記核準相符。查驗產品外包裝與 GB 3796、GB 4838 要求的符合性。5.1.5 核實產品是否屬于禁止和限制使用農藥等國家禁止在互聯網上經營的農藥。禁止采購以下農藥產品:b)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包括本身從事農藥經營但沒有獲得農藥經營許可的自建網站、手機APP、社交軟件、微信小程序等電子商務媒介; c)供貨者身份難以確定的。 5.1.7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建立采購電子臺賬。采購電子臺賬應完整、詳實,主要包括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產品規格數量、生產企業、供貨人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質量保證期等內容。5.1.8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建立進貨檔案。將進貨憑證、發票、合同等整理、歸類、編號,建立完整的進貨檔案。 5.1.9 進貨電子臺賬和進貨檔案應保存 2 年以上。5.2.1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向購買人詢問購買農藥的目的、病蟲害發生情況、已使用農藥情況等,必要時要求其提供農作物及其病蟲害的照片、視頻等材料,進行科學診斷。5.2.2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以服務使用者為主要目的,科學合理推薦農藥,解決重點關注的問題。對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應根據診斷結果、農作物生長時期、病蟲害發生時期及其混發情況、農藥用途和特性等,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科學推薦農藥,原則上不推薦防治不同發生時期病蟲害的農藥混合使用,不推薦相同作用機理的農藥混合使用;農藥網絡銷售者提供農作物綜合解決方案時,應根據農作物不同階段的需求、病蟲害發生規律等,合理輪換使用農藥,降低抗藥性、農藥殘留等風險。5.2.3 農藥網絡銷售者對同一時期使用 2 種或 2 種以上農藥的,或將農藥與助劑等其他農業投入品混合使用的,應說明其混合使用的目的、混合次序、劑量等。5.2.4 農藥網絡銷售者對農藥使用技術要求高、易產生藥害的,如對同一作物不同品種的敏感性差異大的、對農作物前期用藥或后期用藥等有特別要求的,應重點提醒,詳細指導。5.2.5 農藥網絡銷售者利用互聯網與農藥購買人簽訂合同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5.2.6 農藥網絡銷售者不得誤導購買人,不得向購買人推薦我國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過期農藥,不得推薦沒有標注使用范圍和方法的零售包裝的原藥(母藥)。具體名錄參見附錄 A 和 B。5.2.7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向購買人出具農藥紙質發票或電子發票等購買憑證。5.2.8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根據產品標簽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5.2.9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根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告知農藥購買人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按照購買人所在地的規定,交由相應的機構進行回收、處置。農藥網絡銷售者與購買人不屬于同一轄區,且購買人所在轄區已出臺政策,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承擔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與處置相應費用的,農藥網絡銷售者應根據當地的規定,與購買人協商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方式方法等。5.2.10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對配送農藥產品的質量與安全負責。配送前,應告知承運人所運貨物為農藥,運達指定區域所需時間,應向農藥購買人如實說明運輸期限,提示農藥購買人注意用藥時間與病蟲草害發生情況的一致性,避免因錯過用藥時間發生退貨。應根據農藥產品數量、運輸距離、運輸時間、溫濕度要求等情況,選擇適宜的運輸工具和設施設備,配送的農藥產品應放置在獨立空間并明顯標識,確保農藥產品包裝、標簽和質量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5.2.11 農藥網絡銷售者向購買人運送或者委托承運人承運所銷售的農藥,應遵守國家有關運輸的規定。a)對危險性低于 GB 12268 農藥條目包裝類別 Ⅲ 標準的農藥產品(含農藥登記為低毒、微毒產品),按普通貨物管理;b)農藥條目包裝類別Ⅲ的農藥產品(含農藥登記為中等毒產品),其內容器所盛裝農藥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內且每包件重量不超過30kg的,同時具有符合GB 3796規定要求的包裝容器和內容器,按普通貨物管理,但須在有關運輸文件貨物說明中注明“有限數量”或“限量”一詞;同時,在包件外表面的一個菱形框內標明內裝物的聯合國編號(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裝類別Ⅲ),“Ⅲ”標在聯合國編號下側。在按限量要求對農藥進行包裝時,應確保同一外容器的內裝物不會因滲漏而發生危險反應。c)不符合限量標準及包裝要求的包裝類別Ⅲ的農藥產品,按危險貨物運輸。5.2.12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建立農藥銷售電子臺賬,并能夠單獨生成在互聯網絡上銷售農藥的數據。農藥銷售電子臺賬應完整真實,主要內容應包括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及其聯系方式、施用范圍、銷售日期等內容,農藥銷售臺賬應與銷售行為相符,并保存2年以上。5.3.1農藥網絡銷售者應依法發布廣告。在互聯網發布的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a)擴大該產品的農藥登記使用范圍、改變使用方法的;c)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f)貶低同類產品,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g)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h)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準等方面產生誤解的內容;i)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k)標注專門適用于兒童、孕婦、過敏者等特殊人群的宣傳。5.3.2農藥網絡銷售者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5.4.1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利用信息化手段,了解所銷售農藥使用情況,收集農藥購買人對所購產品的反饋意見。5.4.2農藥網絡銷售者應認真及時回復農藥購買人關于農藥使用技術、方法的咨詢。5.4.3農藥網絡銷售者發現所經營的農藥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應立即停止經營,通知有關生產企業、供貨人和購買人,與互聯網平臺聯系,通知購買人,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5.4.4鼓勵農藥網絡銷售者組建專家隊伍,為農藥購買人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6.1 農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在線爭議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雙方的爭議。6.2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收到農藥購買人異議信息后,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與購買人協商妥善解決。收到農藥生產企業、其他農藥經營者的異議信息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協商妥善解決。6.3 收到發生藥害事故信息時,農藥網絡銷售者應及時指導使用者或者告知購買人在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下,采取補救措施降低損失、危害,并與農藥生產企業、購買人查找藥害產生原因,劃分責任,協商處理解決方案。6.4 在爭議處理中,農藥網絡銷售者應提供電子訂單和交易記錄。6.5 農藥購買者在農藥網絡交易平臺購買農藥后,與農藥網絡銷售者發生爭議時,農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積極協助農藥購買者維護合法權益。7.1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面排查,規范經營行為,健全管理制度。7.2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能將線下經營場所與網絡交易平臺上經營農藥數據分開,便于接受監管。7.3 農藥網絡銷售者應按照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管主管部門等規定,依法及時上報相關數據。7.4 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橋梁紐帶、社會監督作用,牽頭制定行業行為規范,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談話提醒、自律性協同懲戒等獎懲機制,強化宣傳培訓,加強行業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