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备用!仅供出口农药登记要点
自2020年農業農村部發布269號關于僅限出口農藥登記公告以來,各大農藥公司相繼推出僅限出口海外銷售的農藥,有600多個僅限出口農藥獲得了登記。以下詳細整理匯總了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相關要點。
申請對象要求
申請對象:農藥生產企業,且申請產品已在境外取得農藥登記或取得進口國(地區)進口許可。
此外,根據不同農藥產品類型,申請者還需按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登記,可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藥登記(無原藥登記的母藥適用本項)。
2.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或單制劑登記,可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劑型單制劑登記。
3.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混配制劑登記,可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劑型的混配制劑登記;混配制劑有效成分數量超過《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的,超過的有效成分應在境內取得登記。
4.新農藥原藥生產企業申請原藥及其制劑登記的:
新農藥原藥和制劑可同時申請登記,也可以先申請原藥登記之后,再申請制劑登記。
取得僅限出口新農藥原藥登記的企業,可按照新農藥制劑要求申請含有該有效成分的單制劑或混配制劑僅限出口登記,混配制劑中的其他有效成分應在境內取得登記。
曾取得境內農藥登記,但已無產品在登記有效狀態的,原原藥生產企業可參照新農藥的要求申請僅限出口登記。
5.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僅限出口非新農藥登記資料要求
1.農藥登記申請表(僅限出口選項)。
2.有效的境外登記或進口國(地區)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與申請企業名稱不符的,應提供具有說服力的經營合作關系資料)。
證明文件:境外登記證復印件或境外農藥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許可證明復印件,其中登記證需附標簽。
申請人為境外農藥登記證或進口許可證明持有人的供應商,但境外登記證或進口許可證明未載明的,還應經境外登記或進口許可所在國(地區)農藥管理部門證明或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地區)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另外,還應提供申請人與境外登記證或進口許可證持有人簽訂的供貨合同或協議。
3.企業不在境內銷售使用等承諾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4.產品概述、境外登記資料摘要、原藥來源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5.產品化學資料(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報告,原藥還應提供全組分分析報告)和毒理學試驗資料(急性經口、經皮、吸入毒性試驗報告),及中毒癥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
“試驗報告”和試驗單位資質要求與境內登記保持一致。
“中毒癥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可以使用查詢資料。
6.與申請產品生產范圍相符合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登記的資料要求
新農藥原藥資料要求:
1.農藥登記申請表。
2.有效的境外登記或進口國(地區)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與申請企業名稱不符的,應提供具有說服力的經營合作關系資料)。
3.企業不在境內銷售使用等承諾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4.產品概述、境外登記資料摘要等相關材料。
5.產品化學資料(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報告,全組分分析報告)和毒理學試驗資料(急性經口、經皮、吸入毒性試驗報告),及中毒癥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原藥的皮膚刺激性、眼睛刺激性、皮膚致敏性、急性神經毒性、亞慢性經口毒性、亞慢(急)性經皮和吸入毒性、致突變性、致畸性、兩代繁殖毒性、慢性和致癌性、代謝和毒物動力學等試驗的摘要或查詢資料。
6.有效成分和原藥的理化性質資料,以及標準品。
7.原藥的環境影響和安全生產評價批復文件復印件。
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制劑登記的,按非新農藥登記要求提供資料。
其他規定
1.僅限出口農藥按農藥登記、登記變更、登記延續申請和審批程序辦理,其農藥登記證編號代碼為“EX+年份+序列號”,如EX20200001。農藥登記證上注明僅限出口。
僅限出口農藥的登記程序與境內農藥登記有關規定一致,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不超過6個月)。
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農藥由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議評審。
僅限出口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
僅限出口農藥在境外登記的國家(或地區)發生改變的,可申請登記變更。
僅限出口農藥登記延續時需核查該產品的境內和境外登記變化情況。
2.已有相同制劑、相似制劑在境內取得登記的,不再批準該農藥產品僅限出口登記,對已批準的申請登記延續不超過1次:
新農藥取得境內登記后,不再批準其他企業含有該有效成分的農藥產品僅限出口登記,已批準的僅限出口登記可申請登記延續1次。
非新農藥相似制劑取得境內登記后,不再批準該農藥產品僅限出口登記,已批準的僅限出口登記可申請登記延續1次。
3.取得僅限出口新農藥原藥登記的,取得相應生產許可后方可生產出口。
4.僅限出口農藥產品只能出口到取得境外登記或同意進口的國家(地區)。
5.禁止在我國境內銷售僅限出口農藥產品,違者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有關規定查處。
6.百草枯等原專供出口登記,在登記延續時轉為僅限出口登記。
7.國家規定不新增境內登記的高毒或劇毒農藥,不予辦理僅限出口登記。我國禁限用的農藥產品,嚴格按禁限用公告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