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政策——化肥、农药相关标准、政策实施
嚴控磷礦、磷肥生產總磷排放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該法要求對磷礦、磷肥生產集中的長江干支流,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總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該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
2月21日,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正式發布。文件指出,要求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產品和技術。全面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和農膜、農藥包裝物回收行動,加強可降解農膜研發推廣。
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監管升級
3月20日,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施方案(試行)》,提出到2025年,重點區域農業面源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化肥農藥減量化穩步推進。到2035年,重點區域土壤和水環境農業面源污染負荷顯著降低,農業面源污染監測網絡和監管制度全面建立,農業綠色發展水平明顯提升。
加速構建肥料生產到應用的全流程、全要素標準體系
4月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2021年全國標準化工作要點》,提出5方面90條工作要點。明確要求,加強“碳達峰”標準化支持力度;加強肥料分級、肥料產品使用要求等標準研制,研究構建肥料生產到應用的全流程、全要素標準體系。
純氯化鉀進口“法定檢驗”取消
6月10日,海關總署2021年第39號公告調整的《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正式開始實施。根據公告,國家自6月10日起取消純氯化鉀進口“法定檢驗”監管措施。
有機肥料標準6月1日起實施
5月7日,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有機肥料》等153項標準業經專家審定通過,現批準發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有機肥料》 標準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其他標準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
化肥出口法檢升級
10月11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對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進行調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對涉及出口化肥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增設海關監管條件“B”,海關對相關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復合肥料國際標準》正式發布
11月8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官網發布公示,由上海化工研究院發起并主導,中國復合肥企業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制定的《復合肥料國際標準》正式發布。
農藥進出口新增商品編碼
1月4日,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發布通知稱,2021年1月1日零時起,海關總署調整了部分農藥貨品名稱,相應增減了農藥商品編碼,新增農藥商品編碼9個,刪減2020年農藥商品編碼7個。1月5日起,新增農藥商品編碼涉及的農藥產品申請農藥進出口放行通知單將會顯示正確的新商品編碼。
新版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發布
3月3日,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新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規定了564種農藥在376種(類)食品中10092項最大殘留限量,全面覆蓋我國批準使用的農藥品種和主要植物源性農產品,完成了國務院批準的 《加快完善我國農藥殘留標準體系的工作方案》中農藥殘留標準達到1萬項的目標任務。新版標準于2021年9月3日起正式實施。
對出口農藥資料信息證明實行無紙化申請
4月25日,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發布通知,決定自4月26日起對出口農藥資料信息證明實行無紙化申請,農藥生產和進出口企業憑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出口農藥資料信息證明管理平臺”辦理出口農藥資料信息證明,在線出具委托書,提交申請材料,不再報送紙質申請材料。
《綠色高質量農藥產品評價規范》團體標準實施
9月10日,根據《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批準發布T/CCPIA 170-2021《綠色高質量農藥產品評價規范》團體標準。標準自2021年9月10日起實施。
對農藥和肥料登記中的部分事項實施全程電子化審批
11月22日,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稱,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服務水平,進一步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決定對“從國外引進農業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農藥登記、肥料登記”等11項行政許可的部分事項實施全程電子化審批。